(三)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不留缺口,及时足额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6〕394号)要求,使用和管理公用经费,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到安全运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做到分别列支、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区级中央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教育专户直接拨付至区教育专户。市以下补助资金也要实行专户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要足额落实公用经费,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并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三)统筹城市区域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做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要大体相当,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调配、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