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遵循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级统筹、以区为主、深化改革、加强保障”的基本原则,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稳定运转。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以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先导,循序渐进,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体制改革等相关问题。
二、主要内容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和享受对象
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
享受对象:在锦州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经费承担责任
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我市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免除学杂费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