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省设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地于每季度后20日内,按上季度依法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调剂。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省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

  七、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 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12个月。

  九、《条例》及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发放,全年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