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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2〕49号 2002年4月1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他事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117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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