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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党政群机关选取聘合同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党政群机关选取聘合同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人险[1992]52号 1992年3月5日)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现将《山东省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批准下达的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地县(市、区)人事局批准的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以下简称乡镇选聘制干部),均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二、乡镇选聘制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三、乡镇选聘制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选聘制干部所在单位和选聘制干部本人按一定比例缴纳。聘用单位每月按选聘制干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缴纳,选聘制干部本人按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由聘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扣)。

  四、乡镇选聘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聘用单位于每月发工资前将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并上缴县(市、区)人事局。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未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聘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从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六、乡镇选聘制干部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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