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国有企业之间整体兼并联合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经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以经审计的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为依据进行资产合并。
(四)严格产权交易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置换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由市国资委审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底价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加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余款未付清前,产权交易中心不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土地、房产等不得过户,受让方不享有该资产处置权,不得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
任何性质的企业、团体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企业,自兼并之日起10日内,兼并方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计算,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与管理。
(六)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要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可以采取打折清偿、以物抵债、承接债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切实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同时,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债务。
(七)规范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出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改制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者和职工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企业管理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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