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全体监事参加。经监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对会议做好会议纪录。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记录或说明。
十一、《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一次。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事项。
《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
十二、监事会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十三、监事会列席的会议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会议。
企业要将会议主要议题及相关资料,提前通报监事会。
十四、监事会的人员管理
(一)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组织和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应职级待遇,实行特岗津贴制度。
(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