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选举产生的2名兼职监事,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兼职监事。
根据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监事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组织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专职监事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履行职责进行分析、评价;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和《监督检查报告》。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兼职监事履行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监事会的检查方式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根据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九、监事会的工作方法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十、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可授权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提前一天通知与会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