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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资发〔2008〕35号)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的工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监事会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试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由市政府确定的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一)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五)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监事会由主席1名、专职监事2名和企业选举产生的兼职监事2名组成。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同时担任3户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
  监事会主席按副局级配备,由市国资委1名副主任兼任。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由市国资委按处、科级选配和管理。专职监事应熟悉企业管理并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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