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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单位和职工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为24个月;欠缴的时间在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必须扣除。对单位同意补缴,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有书面补缴协议,且个人已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在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可将欠缴的时间合并计算。按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中心前单位和个人未欠缴失业保险费,且进中心后,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按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单位和个人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发放,全年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其中“基本医疗费”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包括特殊门诊治疗),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70%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在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原职工的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失业条件规定的,由单位通知原职工在10日内,持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失业登记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未被通知或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必须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五、单位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失业人员,要参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而死亡的,下同),给予500元死亡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给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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