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个人账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三)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四)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五)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六)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剩余本息部分(领取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减历次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合计,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期利息)。
  (七)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并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

  (一)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利率分段复息计息。
  (三)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先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中支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资金不足时,从补充养老金专户支付。
  (四)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不异地转移。
  (五)各县(市、区)农保处具体负责资金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
  (六)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农保处办理退保手续,经农保处核准,其集体和个人缴纳本金或领取后的本金余额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