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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县(市、区)农保处根据村(社区)提供的失地农民花名册及缴费数额,经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失地农民名单和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为失地农民转支或抵缴的基本养老保障金核对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二)县(市、区)农保处设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和失地农民补充养老金专户。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抵缴)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专户,财政部门按比例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进入补充养老金专户。
  (三)缴费标准:
  1、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80。
  2、男6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50。
  3、65周岁以上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20。
  4、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60。
  180、150、120、60为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X由各地根据征地数量、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确定。X=缴纳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以上缴费全部记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四、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金由农保处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兼做金融业务的邮政部门发放。代发养老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乡镇(或街道)设有办事处并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
  (一)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系数
  补充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历次缴纳时按照以上计算办法计算的领取标准的和值。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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