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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4〕15号 2004年4月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为规范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程序,便于各地参照制定各项标准,我厅制定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快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2003〕1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参保的申报和手续办理

  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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