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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5〕120号 2005年4月8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办法》(鲁劳社〔2005〕5号),对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稽查、工资审核等都要纳入劳动保障一体执法范畴,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是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措施之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出具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执法程序实施审计,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到现场参与审计工作。不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用人单位进行审计检查。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依法实施监察监督,凡是与其有抵触的都应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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