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和基数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劳社[2008]205号)
凤台县、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和基数核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和基数核定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和基数核定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以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和基数核定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缴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淮南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如下: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省(部)属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