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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方式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方式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济安监函字〔2008〕6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问题如下: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局对县(市)区局报来的经初审后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不含有仓储经营企业)换、发证申报材料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审批窗口进行受理,由审批窗口转安监三处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局许可办批准。对准予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单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审批窗口负责通知、打证和发放。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方式以及申报内容不变,仍按照“济安监发[2006]66号”文执行。申报材料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查单》由报送一份改成两份,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数量不变。为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工作办理时限,受理单位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受理联络单》(附件1)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未通过换、发证审查的申报材料,在退给企业的同时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材料补正通知单》(附件2)并转至审批窗口终止审批程序。
  三、受理时限为:
  1、各县(市)区安监局受理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申请后,在10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及经营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申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审批窗口。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审批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齐全性的审核并转至安监三处。
  3、安监三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通知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安监局并完成许可证的打印和发放。
  四、几点要求:
  1、严格标准,认真审查,从严把关。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安监局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材料严格审查,严把审批条件和标准,杜绝漏审、错办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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