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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在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50%比例安排部分资金,并在市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专户中再安排部分资金,共同用于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工业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补贴,支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宣传推广等。市财政要确保全市节能减排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加,以加大对工业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工业企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市、区(市)县单位地区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年度通报制度。健全节能减排台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工业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
  四、加大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力度
  重点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现行公布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制定明确的关、停、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实施。
  五、严格实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完善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市经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加快建立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六、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市经委不予安排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省、市确定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以及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项目等,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七、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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