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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办发〔2008〕81号 2008年11月24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节能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贯彻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对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国家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3.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购进节能减排设备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
  (三)贯彻执行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加大对工业节能减排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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