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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四督查组督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四督查组督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8]68号)


各市安监局:
  4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四督查组持续开展了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指导,在充分肯定我省工作的同时,针对一些企业在思想认识、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剧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督查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督查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立即开展一次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突出对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的,要派出专家或督促企业聘请专家、中介机构帮助排查整改各类问题和隐患。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剧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等。
  2、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严格落实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全标示牌等制度;严禁向个人或者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按规定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及出入库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3、剧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应符合规定;建立和落实储罐罐体定期检查、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装通讯、报警、监控等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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