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信息资料,认真开展对申报情况的评估分析,寻找线索,发现目标,并主动向稽查部门和征收单位反馈信息,积极配合选案工作。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地税机关可以采取约谈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先行组织约谈,提醒纳税人限期如实申报。
稽查部门和征收机关在选案时,应抓住四个重点:一是要抓住高收入行业,多从本地区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行业中选案;二是要抓住高收入者个人,多从本地区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职业人群中选案;三是要抓住大案要案,围绕影响面大的重点案件选案;四是要重点抓账务不健全和核算不真实的纳税人选案。同时,案件选择应注重全面性和代表性,既要查高收入行业,又要查高收入个人;既要查代扣代缴单位,又要查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既要查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又要查个体经营户;既要查自选案件,又要查举报案件。
三、注重方法,严格检查
科学、严密的检查方法是保证检查效果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总结本单位历年来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取得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自觉运用到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去。同时,注意抓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做到账务检查与外围调查取证相结合。特别是对账务不健全以及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检查时,要注重外围摸底调查,核实收入情况;二是要注重部门配合与协调,加强与银行、保险、证券、文化、出版、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核实纳税人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三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抽调辖区内的精干检查力量开展集中办案和异地办案,确保检查质量;四是要做到专项检查和征收机关的日常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征收机关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的重要作用;五是要注重办案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四、区分情况,分类处罚
对专项检查中已经查结的案件,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针,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税款已经缴纳、不涉及补税问题的未申报对象,除责令限期申报以外,可给予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既不申报又有偷税情节的,或虽已申报但申报不实的,应按税法规定,应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