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附件1b)。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附件1c)。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附件1c)。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附件1c)。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数据共享等形式,创新数据采集、转换手段,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季(或半年)定期刷新数据库的时间。
第六条
(一)各市、州地税局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附件2)及监控情况(附件3)每半年向省地税局上报一次。同时将市、州地税局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监控情况(附件4)每半年向省地税局上报一次。上报内容为截至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上报路径为“FTP/CENTER/二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
(二)各市、州地税局对所辖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监控情况的报送,可参照前款要求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数据库,探索并创新征管形式,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
第八条 各市、州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流程。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