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局长是该项工作的总责任人,税政科长负责贯彻落实,并确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编制台账、报送数据。
第三条 建立全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分级监控制度。省、市、县地税局要按各自统计口径分别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数据库。
(一)省地税局除负责监控在本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二)市(州)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三)县(市)区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实际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50%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台账。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附件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