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州地税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地税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地税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地税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地税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地税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地税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由下级地税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地税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地税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地税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地税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计税告知之前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地税机关。上级地税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地税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地税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机关组织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