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地税发〔2007〕6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按统一的标准执行;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地税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地税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省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市、州地税机关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市、州地税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市、州地税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