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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开展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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