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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养护农村公路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八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公路的新建与改建,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要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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