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6]25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暂行办法》中前期费安排范围包括我省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含国债项目资金)投资的项目:1省本主及项目;2市县项目;3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