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促进国际援助。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十三、支持文化经营性体制改革。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四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提高纺织服装、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等3770项产品的退税率,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轮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争取退税计划指标,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做到快审快退,当月申报,当月办结,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按时完成出口退税任务。
四十六、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四十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
四十八、支持本省企业发展。运用税收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使用我省产品,扩大本地产品消费需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