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4〕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纳税人欠税的核定、审批和公告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的具体情况由征收部门负责提供。征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欠税核定表》),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下列欠税情形进行传递:

  (一)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一)”或“(二)”欠税情形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

  (二)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三)”欠税情形的,属于日常检查形成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属于税务稽查形成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稽查部门;

  (三)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四)”或“(五)”欠税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或稽查部门;

  (四)属于非正常户欠税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

  二、征收部门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管理、稽查部门或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的《欠税核定表》,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申报纳税期期满后3日内传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