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4〕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纳税人欠税的核定、审批和公告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的具体情况由征收部门负责提供。征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欠税核定表》),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下列欠税情形进行传递:
(一)属于《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一)”或“(二)”欠税情形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
(二)属于《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三)”欠税情形的,属于日常检查形成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属于税务稽查形成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稽查部门;
(三)属于《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四)”或“(五)”欠税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或稽查部门;
(四)属于非正常户欠税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
二、征收部门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管理、稽查部门或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的《欠税核定表》,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申报纳税期期满后3日内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