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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
(淄劳社发〔2006〕1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地方事业局,市及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现就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一)凡按照《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设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劳社发〔2004〕2号)规定条件,符合《淄博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规划(2006-2010年)》要求的,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达到《淄博市优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和家庭病床定点门诊。

  (二)对已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变更名称或地址等项目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及时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定点资格变更。

  (三)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一)为方便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参保人员定点就医政策,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实现自主选择就医。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协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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