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
(四)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
第十四条 区、县评定的AAA级、AA级、A级用人单位,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定为AAA级、AA级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在同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上一等级诚信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为相应等级;低等级诚信单位,符合条件的,上升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专门联系机制,定期听取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诚信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劳动保障AAA级、AA级诚信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授予“劳动保障AAA级、AA级诚信单位”称号,推荐参加各类评先树优等表彰活动。对其一般不再作现场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常依法进行监督监察,但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作为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和监控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并视情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申报参加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重点进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推荐参加上一级诚信评价和各类评先创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公布的《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