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已经改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拖欠行为;较好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较好地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六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存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诚信单位:
(一)拒不接受询问、隐瞒事实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或劳动保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或严重侵害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查、社会保险稽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
(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