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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就业准入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及待遇落实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诚信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用人单位员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较好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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