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劳社函[2007]58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现将《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二ΟΟ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和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诚信评价认定,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AA级、AA级、A级、不诚信四个等级。AAA级为最高级,不诚信为最低级。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