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7〕60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地解决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现象,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建立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权对参保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下列行为均属举报范围: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甚至医疗范围外的生活用品等,使用医保IC卡消费;
(三)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及串换药品、物品等行为;
(四)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非医药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替非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刷卡结算的;
(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的受理: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医疗监督科,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邮政编码:255000,联系电话: 0533-3160851
四、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来访、来电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对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门诊和社区服务站的违规举报,须另外提供POS机划卡小票和违规物品。
五、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受理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经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