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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劳社〔2007〕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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