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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一)登记。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要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相关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申请表相关信息,在《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一式两份)上登记。

  (二)交办。厅办公室根据所申请内容,按业务类别不同,将《申请表》连同《处理单》一同转到厅相关处(室)办理。

  (三)承办。各处(室)在收到厅办公室的办理通知后,对申请作分类处理。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当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厅办公室。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承办处(室)填写《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交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到财务科缴纳相关费用。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内容,承办处(室)填写《不予公开告知书》交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不属于财政厅职能范围的内容,承办处(室)填写《非本机关掌握告知书》交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5.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厅办公室。

  承办处室将《告知书》交申请人前需到厅办公室编号,并加盖“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专用章”。

  厅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四)收费。财务科凭加盖印章的《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缴费收据交申请人。承办处(室)在收到缴费凭条后,即可为申请人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五)回复。承办处(室)要按申请人所要求的合理方式自厅办公室登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办公室应与承办处(室)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七)归档。承办处室在办结依申请公开事项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申请表》《处理单》、《告知书》、缴费收据)整理交厅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八条 承办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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