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结合财政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在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处(室)归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签收、登记、交办、协调、督办、统计和存档工作。厅各业务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审核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云南省财政厅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以从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