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阶段学生集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并打印缴费凭据。
(五)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六)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时,应以参保时《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和利息,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月或《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五、参保转换
(一)城镇居民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进行缴纳。补缴后,补缴时间计算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上款规定补缴后,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中老年城镇居民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和标准补缴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六、医疗待遇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城镇居民,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总额提高1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二)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不含中断缴费补缴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住院管理。
1、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低保人员在确定的优惠就医医院就医,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使用的药品目录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2、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