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属的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缴费业务管理
(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启动当年,缴费期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
新入校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于9月30日前缴费;新参保城镇居民,应从参保登记起15日内缴费,上半年按一年的标准缴费,下半年按半年的标准缴费。其中,按半年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减半。幼儿园(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升学不同阶段连续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按《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的年度参保时应当以参保时的标准(含利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号和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证明。
(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同时做好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各登记点要协助做好参保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