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7]10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学籍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籍在外地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也可凭本市户籍证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原则。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市对各区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每年,市下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和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根据各区县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根据上年度各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导致医疗费支出增长的合理部分,市予以确认。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作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