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企业职工搁置养老保险关系续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淄劳社函〔2007〕119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为切实维护困难企业职工的权益,现就困难企业职工搁置养老保险关系续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与办法
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到新的单位从业后,可将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暂时搁置在原单位,介绍养老保险情况到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为其续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破产后尚未作资产变现清偿前,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续缴,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向原单位写出《搁置养老保险关系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原单位凭职工申请,填制《搁置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养老保险情况介绍表》(见附件二),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单位为职工申报缴费后,原单位的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入挂账清欠范围;新单位为职工申报缴费及原单位补缴欠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分别予以记账。
(四)职工与续缴养老保险费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转出我市统筹范围或出现正常死亡等情况时,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转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原单位改制后的新生单位,在整建制办理时,需将人员名单分别在原单位和新生单位公示。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困难企业系指停产、半停产企业中,职工连续六个月以上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六个月及以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国有及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在此基础上改制的企业)。
(二)搁置养老保险关系续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出现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可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搁置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原单位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的现单位缴费比例不一致时,按现单位的缴费比例执行;女职工执行原单位的退休年龄政策。
(四)困难企业职工到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应与个体业主签订劳务合同;要求按个体缴费比例续缴养老保险费的,须由企业填报《搁置养老保险关系按个体比例续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见附件三),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符合按个体比例缴费条件的,可以按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办法续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