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七)大力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抓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这两个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始终保持对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关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擅自经营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要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使用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九)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各县区存在的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备案并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市消防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十)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商、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因消防产品不合格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