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费待遇基数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37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缴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08年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费待遇的基数。
现将我市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单位以200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作为2008年度缴费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42元、上限为5712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04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1523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