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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

  市、县人事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选派毕业生、定向生、支医、支教等基层就业或服务人员的管理。对享受振兴计划待遇的毕业生,将由省人事厅统一保管其毕业证原件并委托市、县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严格履行服务年限的,列入本人不诚信记录,由市人事局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和媒体曝光,本人退还全部培养、资助经费,并不得在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对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要进行表彰奖励。
  三、振兴计划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榆林市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事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财政、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县、乡两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振兴计划以县为主,各县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上的具体实施意见,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县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由于我市各县、乡镇之间自然条件不同、财政状况不同、对人才需求不同,在实施振兴计划中,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市上每年在安排使用的总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倾斜支持米脂、绥德、子洲、吴堡、佳县、清涧六个县。各县也要根据辖区各乡镇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四)总结验收,不断完善。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按照年度计划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并将落实振兴计划的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前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每年于年末岁首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同时将各县区、各部门的情况进行汇报,上报市政府、省人事厅。
  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是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系统和具体的工作。各县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实施振兴计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我市人才资源优势转化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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