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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意见

  (一)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有关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招用工人,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后必须在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参保缴费、劳动保护等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经常巡查,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施法律援助,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进城从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的工作特点和现实需要,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提高机械、建筑、化工、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落实工伤农民工的各项待遇。完善医疗保险办法,实行大病医疗援助,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认真做好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重点解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
  各级政府要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创建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有条件的县区要把培训实体向乡镇延伸,要逐步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城镇新成长的劳力以非农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为发展经济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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