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所在辖区内劳动力就业状况的登记,并负责汇总上报,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计。农村有外出务工愿望的劳动者,在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暂不纳入发证范围,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统计上报。城镇从业劳动力在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市内各用人单位(包括党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招用人员,必须招用持证劳动者。劳动者失业必须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进行失业登记。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
(一)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台帐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把就业服务工作有效延伸到基层,各级政府要突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和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帐,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为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省际、地区之间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要逐步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联通的劳动信息网络,逐步实现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运用计算机管理,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四、加强劳动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