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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意见
(榆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入手,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城乡就业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力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框架。农村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或务农务工两不误等形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逐年降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一)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打破“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乡劳动者统称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努力营造城乡劳动者凭知识学历和职业技能竞争就业、平等就业的环境。同时对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城乡所有劳动者要统一使用《榆林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记载城乡劳动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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