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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辽国资〔2006〕1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国资委对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省、市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各市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各市国资委和县(市)、区政府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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