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协议转让的要提供受让方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财务报表、资信证明等;
8)协议转让中涉及的产权转让合同(草签合同);
9)其他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目的、意义、作用等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公告的主要内容。
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1)国有股持股单位向省国资委提出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其中各市管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各市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文件。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持股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向省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各市管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
(3)省政府同意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后,由省国资委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4)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股持股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国有股持股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股权转让背景,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及受让方概况,股权转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情况及分析、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等;
3)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属于协议转让的);
5)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上市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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